《資訊看板》夾娃娃機評鑑須符合十項要求

發布日期: 2018年7月5日

經濟部已訂出申請評鑑之夾娃娃機,所附說明書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要求項目,始得評鑑為「非屬」電子遊戲機。此項目只供評鑑時參考,具體個案評鑑結果為何,仍須依評鑑結果辦理。

經濟部表示,評鑑影片拍攝時,旁白亦須包括所有要求項目。如果評鑑通過為非屬後、賣出機具前,須向買家說明機具營業應符合事項內容,以免觸法;同時在機具上張貼之評鑑公文,及評鑑通過之說明書(有經濟部蓋章)1份給買家。

 

夾娃娃機評鑑要求項目

1、具有保證取物功能,該保證取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790元。機具須揭露「保證取物」、「保證取物金額」及「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」。「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」不得任意歸零。

2、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,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。

3、提供商品之內容必須明確,且其內容及價值不得有不確定性(例如:不得為紅包袋、骰子點數換商品、摸彩券、刮刮樂等)。

4、提供之商品不得為現金、有價證券、鑽石或金銀珠寶等。

5、機具外觀正面標示「機具名稱」,且不得與經評鑑通過之夾娃娃機名稱相同。  (機具圖片明顯可見機具名稱即可)

6、機檯內部,無改裝或加裝障礙物、隔板、彈跳裝置等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。

7、提供之商品不得為菸、酒、檳榔、毒品、成人用品、猥褻商品、活體生物或違禁物等商品。

8、提供之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。

9、圖片介紹欄內載明「機具尺寸」。 (機具圖片旁有標示即可)

10、提供「製造(或進口)商」及「機具名稱」「消費者申訴專線(含機具管理人及聯絡電話) 」等資訊。(具體內容於實際營業時提供)

此外,除要求項目5及9外,其他要求項目皆為機具營業時承諾應符事項;機具營業時如不符合要求1至要求6,則會有刑事責任;如不符合要求7或要求8,則移送各主管法令機關處理。